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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江晓忠与梁卫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晓忠,梁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江晓忠,男。被执行人:梁卫文,男。申请执行人江晓忠与被执行人梁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卫文应清偿借款10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和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