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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戴静静与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静静,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戴静静,居民。被告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许华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静静与被告盐城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静静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90元,依法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戴静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刁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