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壶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吴余芳与牛志平、牛书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余芳,牛志平,牛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壶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吴余芳,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常平开发区李掌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牛志平,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常平开发区王章村人,农民。第三人:牛书平,女,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常平开发区王章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院效力的(2014)壶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牛书平与牛志平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牛书平为被执行人。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马 亮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