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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王守范、杨桂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王守范,杨桂兰,王丽华,李守杰,王义,贺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张学刚,行长。被执行人王守范。被执行人杨桂兰。被执行人王丽华。被执行人李守杰。被执行人王义。被执行人贺长宝。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王守范、杨桂兰、王丽华、李守杰、王义、贺长宝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执字第9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春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