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21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励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