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鹰、徐元香与被告徐建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鹰,徐元香,徐建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李长鹰,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徐元香,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庭甲,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建平,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鹰、徐元香与被告徐建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鹰、徐元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鹰、徐元香负担。审 判 员 周德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