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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鹰、徐元香与被告徐建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鹰,徐元香,徐建平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李长鹰,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徐元香,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广东省惠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庭甲,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建平,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鹰、徐元香与被告徐建平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得到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鹰、徐元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鹰、徐元香负担。审 判 员  周德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