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济宁市分行营业部与济宁市金城工矿物资供销公司、济宁市中区航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银行济宁市分行营业部,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某甲银行济宁市分行营业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任执恢字第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