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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峰与王路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王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被执行人:王路峰,男。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王路峰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高峰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0.99%计算,从2009年10月31日起算至给付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路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路峰自动履行1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高峰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审查后,准予撤销申请。被执行人王路峰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00029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