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代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代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77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习。负责人:朱礼仁,总经理。被执行人:代丹丹,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丹丹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5053元,其中欠款本金111000元、违约金45459元(暂计至2015年6月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798元(暂计至2015年6月3日)、案件受理费1455元、执行费23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国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