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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朱××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朱××,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伟中,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原告朱××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令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康伟中,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诉称,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原告即发现被告与他人关系密切,往来频繁,关系暧昧,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至原告鼻部出血昏迷,经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对被告批评教育,但被告仍然不改,仍对原告有殴打行为。此外,被告不好好工作,经常背着原告去跳舞结交异性,还在不与原告商量的情况下私自于2011年将婚住房出卖致原告有家不能回,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搬至天津市××区××路×楼×号内×号居住,被告搬至其父母家居住,被告常到原告居住地点骚扰原告生活,后经报警处理未果。分居期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知道后对原告不予理睬,不闻不问,不履行做丈夫的义务。综上,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关系,被告结交异性对原告有殴打行为,被告的行为致原、被告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将婚姻存续期间我取得的工资还给我。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王××于2008年2月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在前次婚姻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张××,离婚后由原告前夫抚养。原、被告婚后住被告父亲承租的坐落天津市××区×××段×门×号的公产房屋,该房屋现已出售。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渐生矛盾。双方自2012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前均无个人财产。婚后,双方购买赛克电动车一辆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遇到矛盾未能妥善处理,致使双方自2012年9月分居生活,迄今已逾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财产分割,原、被告婚后购买了赛克电动车一辆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原告同意上述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予以准许。双方个人用品应归各自所有。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因被告未证明上述收入现仍以财产形式存在,故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与被告王××离婚;二、赛克电动车一辆,诺基亚手机一部归被告王××所有;三、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四、双方其他请求均予驳回。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50元,被告王××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