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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吉庆、张辉诉被告海城市海洲管理区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庆,张辉,海城市海洲管理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东行初字第105号原告张吉庆,男,汉族,1952年7月26日出生,无业。原告张辉,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无业。被告海城市海洲管理区。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庆、张辉与被告海城市海洲管理区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吉庆、张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庆、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庆、张辉承担。审 判 长  陈禹廷人民陪审员  毛婉婷人民陪审员  刘碧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怡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