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华蓥市杰林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本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杰林商贸有限公司,王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杰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清溪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匡纯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本云,男,生于1968年6月5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本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743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公告费710元,执行费1016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本云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华蓥市杰林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