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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43号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沈春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云龙、何崇滨,均系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刚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80元减半收取8290元,由原告宁波大阳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