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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冷兵、王雅杰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冷兵,王雅杰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冷兵,男,197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雅杰,女,1974年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冷兵、王雅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雅杰所有的坐落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东福临家园(西区)一期595-2【幢】102号房,建筑面积:131.78㎡,丘(地)号:5-76/51-7,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1308**号的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王雅杰所有的坐落于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座】1【单元】815号房,建筑面积:77.55㎡,丘(地)号:3-62/301-127的房屋;三、预查封被告冷兵所购买的,由吉林澳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宽城区扶余路美景天城三期第47【幢】0【单元】,建筑面积:21.9平方米,丘(地)号:6-21/32-46的如下房屋:1.110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457601号的房屋;2.109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510950号的房屋;3.108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510942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