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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韩建华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韩建华,男,1977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士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定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鞍山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范伟亚,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才,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韩建华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鞍山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祖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