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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治森与被告廖常琼,黄志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256号原告黄治森,男,193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蒋洪梅,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刚,男,194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廖常琼,女,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森与被告黄志刚、廖常琼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黄治森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黄治森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黄治森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