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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深圳某某区某某某某某皮具厂、赵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查、冻、扣)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深圳市某某区某某某某某皮具厂,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区某某某某某皮具厂。经营者:赵某。被执行人赵某。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2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区某某某某某皮具厂、赵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4066.68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德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