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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两宜镇。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大民初字第01804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2.6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郭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建议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大执字第003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