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全福油脂有限公司、刘勇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全福油脂有限公司,刘勇,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郭丽君,蒿金海,白雪清,赵涛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全福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蒿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科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4层1401、1404号。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审被告郭丽君。原审被告蒿金海。原审被告白雪清。原审被告赵涛涛。上诉人河北全福油脂有限公司、刘勇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0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全福油脂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第五、六项诉讼请求均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权的确认和实现问题,不动产分别位属邯郸市丛台区和邯郸市广平县。且上诉人为涉案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债务人。刘勇上诉称,被上诉人第五项诉讼请求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权的确认和实现问题,不动产位属邯郸市丛台区。二上诉人均认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由抵押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应依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不动产纠纷,而为保证合同纠纷”,但其随后引用的约定管辖条款却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协议书》第19条。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是对抵押权的确认。河北全福油脂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刘勇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均是债权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的确认抵押权是因委托担保协议书和抵押(反担保)协议书的签订而产生的,因此本案仍属于保证合同纠纷,而非不动产抵押权纠纷。本案中《委托担保协议书》、《抵押(反担保)协议书》和《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中均约定由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合法。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辖区内,因此本案由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进生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