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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永坚与颜荣升、林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坚,颜荣升,林玉华,颜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吕永坚,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荣升,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林玉华,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彬华,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永坚与被告颜荣升、林玉华、颜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永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吕永坚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洁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