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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黄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