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5号佛山市三水永泰达纺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辉印花厂,陈候辉,佛山市南海区美景服装设计部,余国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永泰达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辉印花厂,陈侯辉,佛山市南海区美景服装设计部,余国赞,佛山市顺德区意锦数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5号原告:佛山市三水永泰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程玲。委托代理人:刘志刚,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辉印花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陈侯辉。被告:陈侯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美景服装设计部,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余国赞。委托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国赞,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3237。委托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意锦数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金刚。原告佛山市三水永泰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辉印花厂、陈侯辉、佛山市南海区美景服装设计部、余国赞,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意锦数码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依法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时,原告没有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三水永泰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原告负担680元。审 判 长 郭赤戈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