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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刘某。被告宋某,(7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