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刘某。被告宋某,(7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夏贵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