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火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菊华。委托代理人徐卫红。委托代理人柳勇。被告朱火根。原告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火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火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火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松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傅月琴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人民陪审员 李维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