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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梁明坤与张文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明坤,张文祝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梁明坤,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珊,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祝,女,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高州市,系高州市龙发水暖器材经销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坤诉被告张文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明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伦志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