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民一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杏春与被告朱万顺、朱菊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杏春,朱万顺,朱菊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东民一初字第00857号原告:周杏春,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雷,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万顺,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朱菊香,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西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栋1901。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杏春与被告朱万顺、朱菊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杏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杏春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