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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执指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春忠、黄素霞与徐大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忠,黄素霞,徐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夏春忠。申请执行人:黄素霞。被执行人:徐大勇,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夏春忠、黄素霞与被执行人徐大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5)潍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2015)鲁刑四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夏春忠、黄素霞与被执行人徐大勇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指定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