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05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杜昊与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张祥生、朱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昊,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张祥生,朱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876号原告:杜昊,男,汉族。被告: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被告:张祥生,男,汉族。被告:朱倩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昊与被告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祥生、被告朱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万元(中国银行银行账号:7001号、185705003192号)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皖L本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宿州市曦文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万元(中国银行银行账号:7001号、18XX92号)予以冻结。二、对杜昊用于担保的皖L本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变卖、转移等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正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