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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653号原告何某某,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古某某,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黄隆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