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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敏与魏徽、李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魏徽,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36-1号申请执行人:胡敏,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魏徽,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李乐,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徽妻子。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70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乐名下位于蚌埠市体育路2号蓝天花园小区7#楼住宅房一套。现因胡敏与魏徽、李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胡敏同意解除以上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乐名下位于蚌埠市体育路2号蓝天花园小区7#楼住宅房一套(房地权证: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