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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余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女,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陕西省周至县竹峪乡张龙村*组村民,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张寨村水桃社**号。委托代理人白效宗,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上诉人余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