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坤发申请四川省桂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2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发,四川省桂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284-2号申请人王坤发。被申请人四川省桂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劳人仲案(2014)字第74号裁定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四川省桂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连界支行的银行存款68340元正。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朝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