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84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0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叫王某乙,现八个月大,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差,了解不够所以婚后经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后被告于2015年2月8日离家出走直到现在。原告多次打电话劝说被告回家,毕竟孩子尚小需要母亲照顾,但是被告却置之不理,丝毫没有考虑到年幼的孩子,对家庭及其不负责任。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挺好,后因被告生育的是女孩,原告及家人对被告的态度就不好了,经常辱骂被告。2015年2月9日被告回到娘家居住。如果原告同意被告看望孩子,并同意被告在孩子上学后的寒、暑假接走孩子同被告居住,被告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如有也是原告婚后的工资,被告没有工作,但被告不要求分割原告的工资。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于2015年2月8日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有大的矛盾,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