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媛媛与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媛,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49号原告:李媛媛,女,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钱伟,男,198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李媛媛与被告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伟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媛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整,承诺于2014年9月1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时至今日,虽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钱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等诉讼权利。审理查明:钱伟自2013年10月陆续向李媛媛借款,2014年8月19日,经双方核算,钱伟向李媛媛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钱伟向李媛媛借到180000元,此借款本金于2014年9月1日归还,此据”。后上述借款,经李媛媛多次催要,钱伟分文未还,以致成讼。以上事实有,李媛媛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银行帐户明细单、取款业务回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媛媛与钱伟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明确。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钱伟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钱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媛媛借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50元,由钱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存祥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祖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