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崔金文与郑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文,郑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崔金文,男,1959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郑建忠,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崔金文与被告郑建忠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崔金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文撤回对郑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