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包玉枝与戈光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玉枝,戈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包玉枝。被告戈光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00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戈光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包玉枝偿还借款79200元,本案受理费1780元,公告费650元,并承担执行费1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戈光桂银行存款9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