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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行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梁吉玉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宁市XX局,吴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保字第181-1号申请人常宁市XX局。法定代表人吕XX,局长。被申请人吴XX。被申请人梁XX,系吴XX之妻。申请人常宁市XX局因被申请人吴XX、梁XX违法生育事实,为防备被申请人吴XX、梁XX转移财产、规避案件执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XX、梁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XX、梁XX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鸿飞审 判 员  唐建平审 判 员  彭芳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哲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