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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袁宝林、柳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平,袁宝林,柳春林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诉保字第00002-3号申请人王志平,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宝林,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柳春林,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志平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宝林、柳春林的银行存款7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的房屋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王志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志平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解除对担保房屋的查封。保全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王志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