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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尹 某 某 与 被 告 关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910号原告:尹某某,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所字镇所字村。被告:关某某,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满族,乾安县人,现羁押于镇赉四方坨子第八监狱。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某某诉称,尹某某与关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关召玉于2014年9月因犯罪被羁押。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维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尹某某与关某某离婚,家庭债务30万元依法分担。庭审中尹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尹某某与关某某离婚;位于乾安县诚品家园2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和债务依法分割。关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房产。经审理查明,尹某某与关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关召玉于2014年9月14日因敲诈勒索罪被羁押,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庭审中,关某某称婚后购得位于乾安县诚品家园2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一处,价值人民币40万元,尹某某对购房一事无异议,但其主张该房已被登记在他人名下,关某某对该房屋现更名至他人名下有异议。本院认为,尹某某与关某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法庭调解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准予尹某某与关某某离婚。尹某某与关某某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房产一处,但双方均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购房协议书,故本院无法认定尹某某与关某某所称房屋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尹某某与关某某要求分割房产的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尹某某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尹某某与关某某各负担75元,退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