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通速递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众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558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红艳。被告上海众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通速递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451.70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倪叶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雅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