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小平申请执行陈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陈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3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被执行人陈子亮,男,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镇。本院在执行陈小平申请执行陈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其 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