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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21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娜,无职业。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娜被控贩卖毒品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娜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徐娜在本区九峰街景源里社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少许,随后被赶至的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查获其向被告人徐娜购买的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并从被告人徐娜随身物品中查获尚未卖出的塑料袋装及玻璃瓶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若干、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少许和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上述从李某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7克、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0.17克,从被告人徐娜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8.62克、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净重0.54克。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徐娜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毒品检验鉴定书;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入库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7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贩卖毒品数量应为0.54克,其身上携带的毒品9.16克是用于自己吸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数量,应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徐娜要购买“麻果”。被告人徐娜在本区九峰街景源里社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麻果”4颗及一小袋“冰毒”。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娜和李某抓获。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查获从被告人徐娜处购买的“麻果”4颗及一小袋“冰毒”,并从被告人徐娜随身物品中查获玻璃瓶装红色片剂若干、塑料袋装浅红色晶体颗粒物品和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查获的红色片剂4颗,净重0.37克,一小袋浅红色晶体颗粒物品,净重0.17克。从被告人徐娜处查获的红色片剂若干,净重8.62克,塑料袋装浅红色晶体颗粒物品,净重0.54克,共重9.70克。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娜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证明其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2月1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区九峰街景源里社区门口,被告人徐娜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毒品“麻果”和“冰毒”若干,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徐娜随身物品中发现毒品“麻果”两包约80粒、“冰毒”1小袋。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8日下午5时5分,我打电话给一个叫“徐诗”(被告人徐娜)的人,说我要200元的“果子”(麻果)和100元的“油”(冰毒),说在九峰街还建楼(景源里社区)的商业银行门口等她。“徐诗”交给我一包毒品,我给了她300元钱,后我们被警察抓获。警察从我这里缴获一包毒品,从“徐诗”那里缴获现金300元。她给我的毒品是一个小塑料袋装4颗“麻果”和100元的“冰毒”。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娜处扣押疑似毒品“麻果”2小包(约80粒颗粒物)、疑似“冰毒”1小包(透明结晶)、人民币300元(6张50元面额)。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押疑似毒品“麻果”4颗、疑似毒品“冰毒”物品。4、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贩卖的红色片剂四片,净重0.37克;贩卖的浅红色晶体颗粒,净重0.17克;搜出的一塑料袋和一玻璃小瓶装红色片剂,净重8.62克;搜出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净重0.54克。所送检材共重9.70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5、上交入库登记单,证明:毒品甲基苯丙胺9.70克,已上交入库。6、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徐娜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徐娜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8、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徐娜指认从其身上查获的塑料袋装片剂1包、玻璃瓶装片剂1瓶和塑料袋装晶体颗粒1袋及其贩卖的塑料袋装片剂、晶体颗粒1袋,贩卖得到的毒资人民币300元。9、被告人徐娜的供述(附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2月18日17时许,一个大约30、40岁左右的男子(电话130××××5259)打我手机找我要200元的“果子”和100元钱的“油”,叫我到九峰街还建楼景源里社区的商业银行门口等他。我卖50元一颗麻果四颗和100元冰毒给他,他将300元钱给了我。随后警察将我们两人抓获,并从我身上收缴毒资300元,从男的身上搜到我卖给他的四颗红色麻果和一小袋白色冰毒。我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时,从我身上搜到80多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我身上的毒品是我自己吸的。我从去年就开始吸毒了。经过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尿样毒品检测中心人员对我进行尿检,我的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我的毒品是我一个朋友给的。我以前在ktv上班的时候叫“徐诗”。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7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娜提出从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娜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4克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娜随身物品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16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徐娜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徐娜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9.70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遇杰审判员俞飞人民陪审员何承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许钟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