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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金武祥与深圳市罗湖区琪琪服装设计制版工作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武祥,深圳市罗湖区琪琪服装设计制版工作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武祥,住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琪琪服装设计制版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经营者:王艳。再审申请人金武祥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琪琪服装设计制版工作室(下称琪琪工作室)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武祥申请再审称:(一)琪琪工作室成立之前系深圳市地坤服饰有限公司的一个制作样板衣服的部门,为避税而成立了琪琪工作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分立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承担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故2013年3月1日至9月2日期间的工资应由琪琪工作室承担。(二)工资发放一般是本月发放上月工资,因此,琪琪工作室并未向我发放8月工资,应补发。一审法院调取的工资明细表及黄燕珍、陈红峰的签名均可以证实工资明细表的内容系空白的,可证明我试用期工资3800元/月,转正后4000元/月是正常上班时间工资,以及2013年7月、8月休息日少算2天的事实,需按此标准计付工资差额给我。(三)劳动合同中明确我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琪琪工作室应举证证明效益奖为何就是工资提成。(四)辞职证明的辞退原因系由琪琪工作室划去,并非系我改动,琪琪工作室理应支付我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立案再审。琪琪工作室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处理正确,请求驳回金武祥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金武祥入职时间的问题。琪琪工作室与金武祥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存在争议,金武祥主张起始时间为2013年3月1日,琪琪工作室主张起始时间为2013年5月1日,但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琪琪工作室于2013年4月7日成立,此时琪琪工作室才能作为合法的用工主体与金武祥建立劳动关系,故一审判决按照琪琪工作室的成立时间,2013年4月7日认定为金武祥的入职时间,并无不当。因金武祥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8月31日,故金武祥主张2013年4月7日以前和8月31日以后的工资差额、加班费和工资提成,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武祥2013年4月7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加班费及工资提成问题。一审期间,双方均提供了金武祥2013年4月至8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为证,该工资发放明细表列明了金武祥的工作天数、基本工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效益奖。金武祥在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签名,可见,琪琪工作室已向金武祥发放了2013年4月7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效益奖金。金武祥主张其基本工资为3800元/月,转正后为4000元/月,以及2013年7月、8月休息日少算2天,每月多扣社保费和没办理的社保费应一并退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至于2013年8月工资,金武祥已在2013年8月工资发放明细表上签名,表明其已签收8月工资;对于效益奖,金武祥在仲裁时称效益奖是根据其业绩及技术性来确定的,可见,效益奖包含了提成的意思,且其入职以来对工资发放明细表列明的各项一直未提出异议,并签名确认,应视为其确认上述工资发放明细表所列的项目和金额。辞职(辞退)申请单上注明“工资及加班等所有费用已全部结算并支付完毕”,金武祥在该单上签名确认,现又主张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差额和提成工资,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琪琪工作室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从辞职(辞退)申请单来看,离职(辞退)原因为“裁版师人员多,被辞退”,该栏虽被划去,但琪琪工作室自述是其划去,并与金武祥进行电话沟通;金武祥则称系琪琪工作室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划出,故本案可认定系琪琪工作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审判决认定琪琪工作室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金武祥在琪琪工作室工作不满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金武祥月平均工资为3742元,琪琪工作室应向金武祥支付3742(3742×0.5×2)元的赔偿金,因仲裁裁决琪琪工作室支付3742元赔偿金,琪琪工作室未对该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认可该项裁决,一、二审判决已判令琪琪工作室支付该3742元。金武祥主张琪琪工作室支付赔偿金15828元,其超出法定应支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金武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金武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