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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开成与任秀方生命建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开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任秀方。上诉人李开成因生命建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开成未交纳诉讼费用,阆中市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