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开成与任秀方生命建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开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任秀方。上诉人李开成因生命建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阆民初字第4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李开成未交纳诉讼费用,阆中市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何华轩审判员 秦学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