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翟建伟与郑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伟,郑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535号原告翟建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名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毅。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升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伟与被告郑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建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翟建伟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