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保字第100号申请人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云峰山路。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艳,女,藏族,生于1986年9月4日,住成都市,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88号浅水湾G-02幢2-4号。法定代表人陈登武。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德民保字第1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同意撤诉为由,申请解封被申请人已被查封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德阳市金山街xx号土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证:川国用(2014)第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王新川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虹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