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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芦某与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楚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芦某。被告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审判员  马艳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薪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