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交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跃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县支公司,胡本柱,陈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交民初字第12号原告张跃文,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县支公司,地址:突泉县被告胡本柱,男性,地址:突泉县被告陈彤,男性,地址:内蒙古本院在审理张跃文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县支公司、胡本柱、陈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文于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