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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金友、耿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金友,耿磊,贾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法定代表人武乔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金友。被告耿磊。被告贾嗣。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友、耿磊、贾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嗣、耿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嗣、耿磊的起诉。���判长高峰审 判 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