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金友、耿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金友,耿磊,贾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法定代表人武乔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金友。被告耿磊。被告贾嗣。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金友、耿磊、贾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嗣、耿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华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嗣、耿磊的起诉。���判长高峰审 判 员 王颖代理审判员 董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