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银宁诉被告路文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宁,路文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王银宁,女,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路家村六组。被告路文成,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路家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宁与被告路文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银宁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银宁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原 疆 微信公众号“”